菲多氣 有限(" 菲多氣 在您與您建立業務關係期間,需要持有適當且最新的客戶盡職調查 ("CDD") 文檔。此 CDD 要求的一部分意味著我們需要有關您的稅務情況以及如果您是控制人員的資訊。
以下選項卡提供支援性指導說明,供客戶在完成 菲多氣 的 CDD 申請表。還有一個選項卡,其中包含一些常見問題,以説明回答您可能有任何問題。請注意,以下有兩種類型的指導說明,可與以下表格一起使用:
菲多氣 CDD 表格 A1 - 單個 CDD - 請參閱以下指導說明 A - 個人
菲多氣 CDD 表格 A3、A5 和 A7 - 實體 CDD - 請參閱以下指導說明 B - 實體
在過去幾年裡, 繼續推動國際稅務透明度和加強稅務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 導致了許多想法和倡議。最後實施的一項舉措是經合組織的 "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標準"----通常稱為 "共同報告標準", 即 "CRS"。
顯然, CRS 在打擊非法逃稅的鬥爭中改變了局面, 但也很明顯, 建立了規劃周密、管理得當的財富保護工具的個人沒有什麼可害怕的。
為了處理我們的客戶可能遇到的一些問題 菲多氣 編寫了本指南和常見問題摘要。CRS 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它具有深遠的影響。如果你有任何顧慮或不清楚 CRS 是否會影響你, 那麼你應該和合格的稅務顧問談談。 菲多氣 可以説明這一點, 但本指南應被視為只是一個大綱-它不代表稅收或法律意見。
CRS 是金融機構和稅務部門之間自動交換金融資訊的全球標準。天主教救濟會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 制定的, 為防止非法逃稅提供了一個國際法律框架。更多資訊可從經合組織網站上查閱 www.oecd.org
經合組織回應二十國集團的呼籲, 制定了 CRS, 以建立一個全球系統, 使參與法域能夠從其金融機構獲得資訊, 並自動與其他參與管轄區交流這些資訊每年一次。
CRS 的目的是降低一個法域納稅人在另一個法域隱瞞其資產和收入的能力。CRS 不應過度影響適當建議的結構的管理和效力。
超過 90 個司法管轄區已承諾加入 CRS。參與司法管轄區的完整名單可在經合組織網站www.oecd.org找到。S ignicant 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所有其他歐盟國家、中國、印度、日本、俄羅斯、瑞士、澤西島和其他皇家屬地、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
實際情況是, CRS 可能會影響到世界上的每一個司法管轄區, 儘管簽署國名單的一個顯著例外是美國, 它已經決定, 它可以依靠 FATCA 創建的現有框架。
撇開美國不承諾造成的困難不談, 那些沒有註冊 CRS 的司法管轄區的金融機構很可能會發現自己在可以進行的交易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預扣稅已經被討論過, 但從短期來看更有可能出現黑名單。
FATCA 是美國開發的一個框架 (隨後由英國採用), 旨在通過在金融機構中規定報告義務以及對 "不合規" 預扣稅來打擊美國納稅人的逃稅行為。100多個司法管轄區已經簽署了 FATCA, 但可以說它對非美國納稅人的影響有限。
另一方面, CRS 是一項全球倡議, 旨在打擊任何已簽約的司法管轄區 (90多個和統計) 的任何納稅人逃稅的行為。英國已經放棄了 FATCA 的版本, 轉而支援註冊 CRS, 但美國迄今尚未加入 CRS。
FATCA 和 CRS 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是, 在 FATCA 下, 有一個最低限度規則, 根據該規則, 價值在 50, 000 美元以下的帳戶不需要報告;在 CRS 下, 沒有最低限度的例外。
CRS 已經開始了!完整的資訊可在教育和保護辦公室的網站上查閱 www.oecd.org, 但 CRS 正在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 1 階段– 56 個國家/地區,即所謂的"早期採用者",包括澤西島和歐盟、英國和印度,于 2016 年 1 月 1 日開始 CRS,第一次報告于 2017 年 5 月發佈。
第二階段– 另有40個國家,包括中國、以色列、日本、俄羅斯、瑞士和新加坡,于2017年1月1日開始,第一次報告于2018年5月開始。
階段 3 = 日期仍有待設置。
參與該中心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機構都必須獲得和報告同樣的資訊, 包括:
金融機構將向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有關當局報告, 而有關當局將與納稅人的當局分享這些資訊。
信託是複雜的結構, 不幸的是, 在考慮如何在框架內處理信託時, CRS 的措辭于事無補。但是, CRS 規則明確涵蓋了信託, 並明確表示, 可報告帳戶包括信託持有的帳戶, 金融機構 (可能包括信託本身) 必須通過被動實體進行審查, 以報告這些帳戶。最終控制信託或從中受益的自然個體。
在大多數涉及家庭或私人財富規劃的情況下, 信託很可能被歸類為 CRS 下的報告金融機構 (FI) 或被動非金融實體 (被動 NFE)。
如果澤西信託是 FI, 該信託本身有義務向澤西稅務當局報告該信託的可報告帳戶。實際上, 這將意味著披露信託的細節, 並就這些人何時居住在參與法域而言: 委託人、受益人、保護人和任何有貸款帳戶的人。然而, 值得注意的是, 對於自由裁量的受益人, 在該受益人實際收到養恤金之前, 沒有報告義務。
如果信託是被動 NFE, 則可要求受託人向與信託交易的任何 FI (如銀行或投資經理) 披露同一人的資訊。這是為了使 FI 能夠提交自己的報告。
參與法域的金融機構有義務審查其財務帳戶, 以便通過適用盡職調查規則查明可報告的人員。財務帳戶是可報告的帳戶, 當它由可報告的人或被動的 NFE 與一個或多個控制人, 是一個可報告的人持有。
根據 CRS, 這一術語基本上是指居住在參與管轄範圍內的個人或實體或財產。對於沒有正式稅務居留的實體, 居住由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地點決定。
金融帳戶是由金融機構維持的帳戶。相關的例子是信託、公司或合夥企業的銀行帳戶和股權。
根據 CRS, 這一術語是指保管機構或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投資實體。從本質上講, 金融機構是任何實體, 它 "將金融資產作為其業務的很大一部分作為其業務的一部分, 用於他人的帳戶"。
根據 CRS, 這一術語意味著:
控制一個實體的自然人。就信託而言, 該術語是指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 以及對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
NFE 是任何非金融機構的實體。被動 NFE 是不是 "主動" 的 NFE, 一般來說, 主動 NFE 是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 NFE:
經合組織的CRS頁面: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mmon-reporting-standard/
澤西島政府的指導方針:www.gov.je/TaxesMoney/InternationalTaxAgreements/IGAs/Pages/CommonReportingStandard.aspx
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的稅務居住地定義規則,司法管轄區已提供有關如何確定您是否居住在該司法管轄區的資訊。一般來說,你會發現稅務居住是你居住的國家。特殊情況可能導致您同時居住在其他地方或居住在多個國家/地區(雙重居留權)。如果您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根據美國法律,您應該表明您是此表格上的美國稅務居民,並且您可能還需要填寫IRS W-9表格。
如果您的稅務住所 (或控制人, 如果您代表他們填寫表格) 位於金融機構維持帳戶所在國家/地區以外, 我們可能在法律上有義務傳遞此表格中的資訊, 並且與您的財務帳戶有關的其他財務資訊, 適用于金融機構所在國家的稅務當局, 他們可根據以下規定與另一司法管轄區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交換這些資訊:政府間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協定。
表格 a1-個人客戶盡職調查 f-FATCA 和自我認證中的問題旨在要求提供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資訊。如果帳戶持有人是被動 NFE, 或位於非參與司法管轄區並由其他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請填寫該表格的這一部分。
如果您需要代表實體帳戶持有人進行自我認證, 請不要使用此表單。相反, 您需要向您的帳戶總監索取 D2-實體稅務居留自我認證表格。
作為金融機構, 我們不允許提供稅務建議。如果您有任何問題, 請聯繫您的稅務顧問或國內稅務當局。
"帳戶持有人"指列出或識別為財務帳戶持有人的人。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為他人作為代理人、保管人、被提名人、簽字人、投資顧問、中間人或法定監護人而持有財務帳戶,不被視為帳戶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人是帳戶持有人。例如,在父母/子女關係中,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兒童被視為帳戶持有人。對於共同持有的帳戶,每個聯名持有人被視為帳戶持有人。
"活動 NFE"是活動 NFE(如果滿足下面列出的任何條件)。總之,這些標準是指:
如果一個實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則該實體將被歸類為活動 NFE:
對實體的"控制"一般由自然人行使,該自然人最終在實體中擁有控股權權益(通常基於一定百分比(例如25%))。沒有自然人通過擁有權利益行使控制權的,實體的管制人就是通過其他方式對實體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如果未確定自然人或人通過擁有權權益對實體行使控制權,則實體的管制人被視為擔任高級管理官員職位的自然人。
"控制人員"這是一個對一個實體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如果該實體被視為被動非金融實體 (NFE),則金融機構必須確定此類控制人員是否為可報告人員。這一定義與建議10所述的"受益所有人"一詞和《金融行動工作隊建議第10號解釋說明》(2012年2月通過)相對應。
信託的控制人, 是指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 (如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類別, 以及對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任何其他自然人 (包括通過鏈條)控制或擁有權)。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 (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必須始終被視為信託的控制人, 無論他們中是否有人對信託的活動行使控制權。
如果信託的委託人是實體, 則 CRS 要求金融機構也確定委託人的控制人, 並在必要時將其報告為信託控制人。
在信託以外的法律安排的情況下, 這種術語是指處於同等或類似地位的人。
"實體"是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組織、合夥企業、信託或基金會。
"財務帳戶"財務帳戶是由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某些投資實體的股權和債務權益;現金價值保險合同;和年金合同。
"投資實體位於非參與管轄區,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是任何實體,其總收入主要歸因於投資、再投資或交易金融資產(如果實體為 (i)) 由金融機構管理,以及 (ii) 非駐留或位於參與司法管轄區的分支機搆。
"由另一家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如果管理實體直接或通過另一個服務提供者代表託管實體執行上述條款 (i) 中"投資實體"定義中描述的任何活動或操作,則實體由另一實體"管理"。
實體只有在擁有管理另一個實體資產 (全部或部分) 的酌處權的情況下, 才會管理另一個實體。如果實體由金融機構、Nfe 或個人組成的組合管理, 則該實體被視為由另一個實體 (即保存機構、託管機構、指定保險公司或第一類投資) 管理實體 (如果任何管理實體是此類實體)。
"NFE"是任何非金融機構的實體。
"參與管轄權"參與管轄權是一個已達成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根據該協定,它將提供共同報告標準中規定的資訊,並在公佈的清單中確定。
"被動 NFE"在 CRS 下,"被動 NFE"是指不是主動 NFE 的任何 NFE。就CRS而言,位於非參與管轄區並由另一家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也被視為被動NFE。
"可報告帳戶"是指由一個或多個可報告人員或被動 NFE 與一個或多個控制人員(即可報告人員)持有的帳戶。
"可報告管轄權"是一種管轄區,其提供財務帳戶資訊的義務已經到位,並在公佈的清單中確定。
"應報告人"是屬於該司法管轄區法律下應報告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帳戶持有人通常是"可報告人";但是,對於被動 NFE 的帳戶持有人,可報告人員還包括任何在可報告司法管轄區內納稅的控制人。雙居民個人可以依靠稅務公約(如適用)所載的關聯規則來解決雙重居留案件,以便確定其居住地以用於稅務目的。
"TIN"(包括"功能等效物")術語"TIN"是指沒有 TIN 時納稅人識別號或功能等同號。TIN 是司法管轄區分配給個人或實體的字母或數位的唯一組合,用於識別個人或實體,以便管理此類司法管轄區的稅法。有關可接受的TIN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www.oecd.org。
某些司法管轄區不發佈 TIN。但是,這些司法管轄區通常使用其他一些具有同等識別級別("功能等效")的高完整性數位。這類號碼的例子包括,對於個人,社會保障/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身份識別/服務代碼/號碼和居民登記號碼。
如果您是個人帳戶持有人或獨資商或獨資企業, 請參閱指導說明 A-個人。對於聯合或多個帳戶持有人, 請填寫一份單獨的 D1 表格-每個帳戶持有人的個人稅務居留自我認證表。
如果帳戶持有人是美國法律規定的美國稅務居民, 您應在此表格上表明您是美國稅務居民, 並且您可能還需要填寫 IRS W-9 表格。有關稅務居住地的更多資訊, 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當地稅務部門。
如果帳戶持有人是被動 NFE, 或位於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非參與司法管轄區的投資實體。
請提供資料, 說明對帳戶持有人 (被稱為 "控制人") 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 (被稱為 "控制人" 的個人), 填寫一份單獨的表格 D1-每個控制人的個人免稅居留自我證明表.
這些資訊應由位於非參與法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所有投資實體提供。
如果您代表帳戶持有人填寫表格, 則應在每個表格的 "聲明" 部分注明您簽署該表格的容量。例如, 您可能是代表帳戶持有人的帳戶的託管人或被提名人, 或者您可能正在簽署授權或授權書的領導下填寫表格。
您還可以在經合組織自動交換資訊門戶上找到更多內容,包括已簽署自動交換資訊協定的司法管轄區清單,以及所要求的資訊的詳細資訊www.oecd.org.
作為金融機構, 我們不允許提供稅務建議。如果您有任何問題, 請聯繫您的稅務顧問或國內稅務當局。
"帳戶持有人"是維護該帳戶的金融機構列出或確定為金融帳戶持有人的人。無論此人是否為流動實體,這都無所謂。例如,如果信託或遺產被列為金融帳戶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則信託或遺產是帳戶持有人,而不是受託人或信託的擁有者或受益人。同樣,如果合夥企業被列為財務帳戶的持有人或擁有者,則合夥企業是帳戶持有人,而不是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為他人作為代理人、保管人、被提名人、簽字人、投資顧問或中間人的利益或帳戶持有財務帳戶,不被視為持有該帳戶,且該人是被視為持有帳戶。
"活動 NFE"是活動 NFE(如果滿足下面列出的任何條件)。總之,這些標準是指:
如果一個實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則該實體將被歸類為活動 NFE:
注意: 某些實體 (如美國領土 Nffe) 可能符合 FATCA 下的活動 NFFE 狀態, 但在 CRS 下不符合活動 NFFE 身份。
"控制"是指對實體的控制一般由最終擁有實體控制擁有權權益的自然人行使(通常基於一定百分比(例如25%))。沒有自然人通過擁有權利益行使控制權的,實體的管制人就是通過其他方式對實體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如果沒有任何自然人被認定為通過擁有權權益對實體行使控制權,則根據《破產管理法》,可報告人被視為擔任高級管理官員職位的自然人。
"控制人"是控制實體的自然人。如果該實體被視為被動非金融實體("被動 NFE"),則金融機構需要確定這些控制人員是否為可報告人員。這一定義與建議10所述的"受益所有人"和《金融行動工作隊建議第10號解釋說明》(2012年2月通過)相對應。
在信託的情況下, 控制人是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 (如有的話)、受益人的受益人或類別, 或對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任何其他自然人 (包括通過一系列的控制或擁有權)。根據《信託法》, 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 (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始終被視為信託的控制人, 無論他們中是否有人對信託的活動行使控制權。的信任。
如果信託的委託人是實體, 則 CRS 要求金融機構也確定委託人的控制人, 並在必要時將其報告為信託控制人。
在信託以外的法律安排中, "控制人是指處於同等或類似地位的人。
"託管機構"是指作為其業務的很大一部分持有他人帳戶的金融資產的任何實體。在以下較短時間內,實體因持有金融資產和相關金融服務而歸屬於持有的總收入等於或超過實體總收入的20%,時間較短:(i) 12月31日結束的三年期(或在作出決定的年份之前的非日曆年度會計週期);或 (ii) 實體存在的期間。
"存款機構"是指在銀行或類似業務的正常過程中接受存款的任何實體。
"FATCA"代表美國條款,通常被稱為"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作為2010年3月18日《雇傭激勵恢復就業(HIRE)法案》的一部分,該法案已頒佈為美國法律。FATCA 為向某些非美國金融機構和其他非美國實體付款創建新的資訊報告和預扣制度。
"實體"是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組織、合夥企業、信託或基金會。此術語涵蓋個人以外的任何人(即自然人)。
"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機構"、"存款機構"、"投資實體"或"指定保險公司"。有關適用于金融機構的進一步分類定義,請參閱相關的國內指南和 CRS。
"投資實體"包括兩種類型的實體:
"投資實體位於非參與管轄區,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是指任何實體,其總收入主要歸因於投資、再投資或交易金融資產(如果該實體)(i) 由金融機構管理,(ii) 不是參與管轄金融機構。
"由另一家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如果管理實體直接或通過另一個服務提供者代表託管實體執行上述條款 (i) 中"投資實體"定義中描述的任何活動或操作,則實體由另一實體"管理"。
實體只有在擁有管理另一個實體資產 (全部或部分) 的酌處權的情況下, 才會管理另一個實體。如果實體由金融機構、Nfe 或個人組成的組合管理, 則該實體被視為由另一個實體 (即保存機構、託管機構、指定保險公司或第一類投資) 管理實體 (如果任何管理實體是此類實體)。
"NFE"是任何非金融機構的實體。
"非報告金融機構"是指任何金融機構:
"參與管轄權"是指已達成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根據該協定,它將提供《CRS》中規定的資訊,並在公佈的清單中確定。
"參與管轄金融機構"指 (i) 任何在參與司法管轄區內納稅的金融機構,但不包括該金融機構位於該司法管轄區以外的任何分支機搆;(ii)金融機構的任何分支機搆,如果該分支機搆位於該參與司法管轄區,則非參與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被動 NFE"在 CRS 下,"被動 NFE"是指任何:(i) 非主動 NFE 的 NFE;(i) 非主動 NFE;(c) 非主動 NFE;(c) 非主動 NFE;(c) 非主動 NFE;(c) 非主動 NFE;(c) 非主動 NFE;(c) 非主動 NFE;((ii) 投資實體位於非參與司法管轄區,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
"相關實體"如果實體控制另一個實體,或者兩個實體處於共同控制之下,則實體是另一個實體的"相關實體"。為此,控制包括直接或間接擁有實體中超過 50% 的投票權和價值。
"可報告帳戶"是指由一個或多個可報告人員或被動 NFE 與一個或多個控制人員(即可報告人員)持有的帳戶。
"可報告管轄權"是一種管轄區,其提供財務帳戶資訊的義務已經到位,並在公佈的清單中確定。
"可報告管轄人員"是指根據此類司法管轄區的稅法在可報告司法管轄區內納稅的實體 - 參照實體設立、註冊或管理的國家/地區的當地法律。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類似法律安排等實體,如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類似法律安排,如因稅務目的沒有住所,應視為其有效管理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因此,如果實體證明其出於稅務目的沒有住所,則應填寫說明其主要辦事處位址的表格。
雙重居民實體可依賴稅務公約 (如適用) 中包含的分站規則來確定其居住地, 以便用於稅務目的。
"可報告人"定義為"可報告管轄人員",但:
"以稅務為目的的居民"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的稅務居住地定義規則,司法管轄區在以下網站上提供了有關如何確定實體是否屬於該管轄區的稅收居民的資訊:www.oecd.org 。 通常,如果實體根據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包括稅務公約)支付或應因其住所、住所、管理地或公司註冊地或任何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而不僅僅是來自該管轄地的來源。雙重居民實體可以依靠稅務公約(如適用)中包含的關聯規則來解決雙重居留的情況,以確定其居住點用於稅務目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類似法律安排等實體,如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類似法律安排,如因稅務目的沒有住所,應視為其有效管理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有關稅務居留的更多資訊,請聯繫您的稅務顧問或查看以下網站:www.oecd.org。
"指定保險公司"是指發行或有義務就現金價值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付款的任何實體,即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控股公司)。
"TIN"(包括"功能等價物")指沒有 TIN 時納稅人識別號或功能等價物。TIN 是司法管轄區分配給個人或實體的字母或數位的唯一組合,用於識別個人或實體,以便管理此類司法管轄區的稅法。有關可接受的 TIN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請訪問以下網站:www.oecd.org 。
有些司法管轄區不簽發 TIN。然而, 這些法域往往使用其他一些具有同等識別水準的高完整性數位 ("功能等同")。這類號碼的例子包括, 對於實體, 一個商業公司註冊代碼。